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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标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款等

    以上单价已包括完成供货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技术措施费、运输费、机械费、风险费等所有费用。数量为暂定数量,每月按实结算。

       质量标准:供货方所供水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GB175-1999普通硅酸盐水泥质量标准。

    第三条    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供货方应随车提供水泥出厂合格证,按规定提供3d及28d水泥强度试验报告。供货方对所供水泥产品质量负全责,承担由于水泥质量造成的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方因此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采购方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追究权利主张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

    第五条    合同数量结算约定:

    5.1   现场水泥结算依据供货方返还的有效签收小票(采购方项目承建施工单位收料员签收),小票须经施工单位认可,计算当月现场水泥用量。

    5.2   水泥提货单数量结算:按提货单开具数量支付货款,但采购方或合同相关方有要求时,供货方应提供相应的有效签收小票,并以指定商品砼厂确认数量为实际供货数量(提货单提货数量,超提部分不予认可)。

    5.3   本合同供应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项目竣工。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供货方出厂重车磅计数量减去回车磅计数量,计算每车实发数量,重量误差≤±1%,如采购方或项目承建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可进行抽查。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货到采购方指定料仓起转移,但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货方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交货时间:

    8.1  交货方式:散装水泥专用车运送(供货方负责代办)。

    8.2  交货地点:现场水泥供至            项目指定水泥桶内,提货单水泥送到采购方指定商品砼厂料仓内。

    8.3  交货时间:现场水泥由采购方项目施工单位提前一天电话通知到货数量、时间,商品砼用水泥由供货方根据采购方通知提前开具水泥提货单,提货单应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水泥标号、商品砼厂等信息。商品砼厂收到提货单后根据与采购方施工单位确定的浇捣计划提前三天通知每次浇捣所需水泥数量。因施工工艺要求必须采用连续浇筑作业时,水泥供应不得发生中断。

    第九条    货物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现场水泥由施工单位抽样委托具相应资质试验室复试,提货单水泥由接收商品砼厂负责验收。检验标准、抽样方法等按国家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每月底双方核对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各项目实际水泥用量,供货方应提供相应的水泥签收小票和提货单签收凭证、发票,水泥运输发票单列。采购方在次月5日前付清上月实际发生水泥款及运输费。

    第十一条    权利保证:供货方应保证采购方在使用标的物及标的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第十二条    风险转移:标的物自 B 起(A:货至现场落地时;B:收货验收合格后;C:工程竣工验收后。),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货方转移到采购方,运输途中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货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诉讼事宜适用 (二)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由采购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三)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供货方免费提供足够数量的散装水泥桶,第1只水泥桶须在工程开工前3天到位。

    14.2  双方约定本合同水泥执行浮动价格,合同执行期间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当月实际结算单价。

    14.3  因城市用电限制,造成水泥供应紧张时,采购方应提前3-5天提供大方量混凝土浇捣计划。

    14.4  未得到采购方许可,供货方不得将提单水泥转送其他砼厂,在商品砼厂未取得水泥提货单前不得向其发送水泥,除运输外,不得将本合同水泥供应交由第三方完成。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陆 份,采购方执 肆 份,供货方执 贰 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水泥采购合同为国内前十房地产公司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严谨,可直接用于使用。对于同类型工程中的相关合同内容整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详细内容请自行下载附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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