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标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款等
石材单价已包含开槽、倒角、切割、磨边、抛光、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等完成合同供货的所有费用。数量为暂定面积,具体结算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
质量标准:供方所供产品必须同时满足或不低于以下全部项质量要求。
2.1 供方提供石材样品,经采购方确认后封样。供方所供石材应与样品一致,有明显差异时,采购方有权提出异议。
2.2 所供石材外观及质量必须按《天然花岗岩建筑板材》(JC205-92)优等品标准执行,表面光洁度达到90度以上。
2.3 所供板材全部采用大砂锯进口设备加工,自动抛光机抛光。供货方应按工程实际测量情况,绘制施工排版图,并对所供石材进行严格的色差控制,保证整体饰面无明显色差。
2.4 允许尺寸误差不超过以下标准要求:(1)厚度:±1㎜;(2)长宽度:-1.0~0㎜;(3)平面度:<1000㎜为±0.5㎜,>=1000㎜为0.8㎜;(4)对角线允许误差:0.4㎜。
2.5 物理性能要求:体积密度不小于2500kg/m³;吸水率不大于 0.7%; 抗压强度不小于60MPa;弯曲强度不小于8MPa;
2.6 其它技术要求及参数按照 执行。
第三条 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供货方对所供石材免费质保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两年,并将本合同所供材料样品保存两年,如有质量问题,供货方负责重新供料、切割、安装,发生费用或损失由供货方承担。供方还应随货提供石材的进口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所有石材的包装必须以适合运输、搬运、保管和减少损耗为宜,每块板材必须在侧面(非装饰面)注明与施工排版图对应的编号及尺寸,饰面和角部则应予以保护。
第五条 合同结算数量的计算:
5.1 所供石材结算量均按上墙实际使用面积计算,并在此基础上,由采购方补贴供货方百分之零点五的运输、搬运、铺贴施工损耗,超出损耗部分由采购方工程部主持分清责任,由供货方或施工方承担。
5.2 合同结算数量的确认: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各方人员进行本合同石材实际供货数量的最终确认,经双方确认的数量为合同的最终结算数量。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除去采购方5.1条款的损耗补贴外,其余所有损耗均由供货方承担。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A 起转移,(A:收货验收合格;B:收货验收合格且支付合格石材总价价款80%货款时;C:其他: 。)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货方所有。
本石材采购合同为国内前十房地产公司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严谨,可直接用于使用。对于同类型工程中的相关合同内容整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详细内容请自行下载附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