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标的、数量、规格型号、价款等
单价已包含相应面砖、勾缝剂、及其运输、装卸、保险、税金等完成合同供货的所有费用。
第二条 数量约定:
2.1 计算标准:95*45mm按212.50片/㎡,130*45mm按156.60片/㎡,160*45mm按127.81片/㎡计算交货数量。
2.2 合同数量为暂定面积,结算时,以施工单位签收的有效送货小票为依据,计算实际交货数量。
第三条 勾缝剂采用上海亚细亚产品,满足采购方及采购方设计要求,色彩保持10年不变。
第四条 质量标准:供货方所供产品必须同时满足或不低于以下全部项质量要求。
4.1 供货方所供面砖应与采购方确认的样品(封样或上墙试样)严格一致。
4.2 所供面砖外观及质量必须按GB/T4100.1-1999(瓷质砖)优等品标准执行。吸水率小于0.08%,长宽厚及对角线偏差≤±0.5mm。
4.3 所供面砖颜色满足采购方及采购方设计要求,同一色系产品应严格控制色差,确保色泽一致,色彩保持50年以上不变。
4.4 其它技术要求及参数按照 执行。
第五条 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量保证期限为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使用寿命不得少于50年,如有在此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供货方还应随货提供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纸箱包装,适合远距离运输、多次搬运、施工现场保管和减少损耗为宜,外包装标明产品规格、批号、色系等说明。
第七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供货方应确保交货时破损率控制在0.5%以内,超出部分由供货方承担费用或补足数量。单箱破损超出10%的,不计入结算数量。
第八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A 起转移,(A:收货验收合格后;B:收货验收合格且支付总价价款80%货款时;C:其他: 。)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供货方所有。
第九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交货时间:
第十条 货物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并按如下方式进行。
10.1 收货验收:采购方或合同约定收货人须在货到后立即清点包装数量及在3日内验收以下内容:1)发货清单与收货数量是否相符。2)外包装是否破损,程度如何。3)收货规格是否与订货规格及箱单相符。若上述三项有不符之处,双方应立即确认,且供货方须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 铺贴过程验收:若在开箱去除包装过程中,采购方(或施工方)发现供方所供面砖规格、数量、色泽与订货单不符,损耗超出合理范围或存在较严重的其它问题,采购方应立即通知供货方进行妥善处理,若由于供货方处理不及时而导致工程延误,由供货方承担全部责任。对有些缺陷须在上墙后方可进行验收或识别(如色差或性能或现场试验等),若采购方(或施工方)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这样的品质缺陷,则采购方立即通知供方,供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6小时内到达现场,在双方确认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供货方立即无条件服从执行,并承担所有损失和赔偿责任。
10.3 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在工程竣工时应组织供货方代表、采购方材料部、总师办、设计、工程部、监理等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及本合同约定对所供货物进行有关验收。如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不能按期通过验收,供货方应负责返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此造成交房迟延的,则按本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每天计罚,依此累计支付给采购方。
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每月结算当月实际到货数量(当月25日截止),并支付该批材料款的80%货款;外墙面砖全部施工完成,支付至全部材料款的95%;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壹年后,无材料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余额5%(不计息)。
第十二条 权利保证: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标的物及标的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第十三条 风险转移:标的物自 B 起(A:货至现场落地时;B:收货验收合格后;C:工程竣工验收后),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采购方,运输途中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供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对可能发生的诉讼事宜适用 (二) :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由采购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三)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禁止商业贿赂:(一)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在谈判、签订合同及实际履行过程中,供方不得向采购方工作人员赠送物品、现金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给予采购方工作人员好处或利益。(二)若供方违反上述承诺,采购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署的一切合同,因合同解除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负责全部赔偿。
本工程面砖采购合同为国内前十房地产公司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严谨,可直接用于使用。对于同类型工程中的相关合同内容整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详细内容请自行下载附件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