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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锅炉采购合同为国内前十房地产公司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严谨,可直接用于使用。对于同类型工程中的相关合同内容整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详细内容请自行下载附件查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买方委托卖方提供              工程燃气常压热水锅炉的供货、吊装就位、调试和开通等相关的服务工作,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经协商一致,签定协议内容如下:

    一、工作范围

    卖方提供          工程所用的燃气常压热水锅炉   台及辅助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吊装就位、指导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工作。并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技术资料。

    二、合同产品的名称、技术规格、数量和价格

    合同产品的名称、技术规格和数量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被买方接受的规格性能偏离表相一致。合同产品的价格如下:

    以上价格为设备落地就位价。包括了设备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吊装就位、税金、保险、指导安装、设备调试、验收取证、技术培训、售后服务等所有费用。并按工作顺序提交所需的技术资料。

    主机设备包含锅炉本体(含各种压力表、温度计、压力控制器、液位计、液位控制传感器、温度控制器、锅炉一次水进出接口阀组、安全阀、排污阀等附件)、燃烧器、微电脑PLC智能控制器、BAS标准通信接口、燃气调压稳压装置、燃气过滤装置及阀组、电气控制系统、调节保护装置、消音器、烟囱(如需调节阀免费提供)等。

    三、交货:

    交货时间:买方提货前     天通知卖方排产。

    交货地点:           工地,并就位至锅炉房设备基础。

    卖方应按买方要求的时间完成设备的调试、试运行及验收工作,并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全套资料给买方。

    1.如买方自合同签订后没有再次确认交提货日期,则交货期以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

    2.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日期,则应至少提前三十天向卖方书面提出,并经对方书面同意后才可变更;否则原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仍然有效。

    3.合同签订后,卖方须提供详细的、完整的设备吊装吊装方案、设备基础图、与土建施工相关的安装资料和预留孔预埋件图纸,经买方审核后方可实施,但吊装就位的责任仍由卖方承担。

    4.卖方在设备到货前15天将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箱件数、每件包装箱的尺码、毛重及设备就位安装时需买方协助的有关工作以传真的形式通知买方,以便配合。

    5.买方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可派人到生产厂进行监制,或在设备发货之前派人赴生产厂进行预验收,卖方应积极配合并对监制及预验收工作提供方便。

    6.设备吊装就位作业时,卖方工作人员须服从买方工程管理人员及监理的管理,必须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

    7.设备到达现场后,买卖双方与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一起开箱检查验收。如发现实物与合同产品不符,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违约责任。在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期间如发现实物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或有锈蚀、损坏或短缺等情况由卖方负责调换或补足,直至买方满意为止。

     

    四、付款方式

    1.买方通知卖方排产后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

    2.所有货物到现场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

    3.全部设备经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取证并移交使用管理部门后七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

    4.余款5%在设备保修期满(24个月)并经实际使用单位书面确认设备运行无缺陷后七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

    每次付款前,卖方应提供对应金额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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